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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 公约 蔡振明


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

公 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章程,由第二届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会员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动议,设立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为规范经济论坛的设立和运作,保障经济论坛合法、长期、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为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下设的运行机构,接受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服从世界蔡氏宗亲总会具体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经济论坛根据本公约依法有序开展活动。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宗旨
   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章程。通过举办经济论坛的形式,进一步团结蔡氏宗亲、振兴蔡氏经济、整合蔡氏资源、服务蔡氏宗亲。

第三章 名称、地址和常设人员

  第五条 名称: 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
  第六条 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路 号融信大厦二十层。
  第七条 经济论坛秘书处常设秘书一名,负责联络、沟通、处理经济论坛的日常事务,并参与每届经济论坛举办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四章 职能和举办时间

  第八条 职能:定期举办经济论坛,解读和学习经济政策及经济形势,加强蔡氏宗亲之间经济商务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以世界蔡氏宗亲网站和《蔡氏宗亲》刊物为平台,努力实现各种经济信息的对接,整合资源,共谋发展。
  第九条 经济论坛每年举办一届,原则上定于每年2月底举办。
              
第五章 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申请成为经济论坛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承认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章程和本公约的世界各地蔡氏宗亲;
  2、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在经济领域的某个行业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经营状况或者资信状况良好;
  4、信用记录良好,在蔡氏宗亲中拥有良好的口碑;
  5、热心于蔡氏宗亲的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1、受经济论坛组委会邀请参加经济论坛;
  2、在经济论坛上提供或者获取经济信息和渠道,成员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3、寻找各种经济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合作机会;
  4、对经济论坛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在世界蔡氏宗亲网站或者《蔡氏宗亲》刊物的相关栏目上推荐其企业或者合作意向。
  第十二条 成员的义务
  1、遵守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的章程和本公约;
  2、执行论坛组委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积极参加与经济论坛有关的各项活动;
  3、积极主动维护世界蔡氏宗亲总会及其经济论坛的声誉;
  4、承担其自身参加经济论坛的差旅费。
            
第六章 经济论坛成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论坛成员实行每届申请制。
  第十四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
  1、提交加入经济论坛申请书,并承认本公约;
  2、提交申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基本信息资料;
  3、经济论坛组委会按照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章程和本公约,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
  4、经济论坛组委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经济论坛组委会、轮值主席
 
 第十五条 每届经济论坛组委会由3至5人组成,组委会成员由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主席(或秘书处)指定。在世界蔡氏宗亲理事会的每届任期内,经济论坛组委会人员原则上保持不变,若情况特殊需要增补或者调整的,由蔡氏宗亲总会主席(或秘书处)决定。
 第十六条 组委会的职责:
 1、负责与轮值主席沟通并确定每届经济论坛的时间、地点并落实相关筹备工作;
 2、负责与轮值主席沟通并决定每届经济论坛的规模、参会人员、论坛主题和议程;
 3、在经济论坛结束后,负责整理汇编信息资料,在《蔡氏宗亲》刊物或世界蔡氏宗亲网站上发表;
 4、会同经济论坛秘书处做好论坛结束后蔡氏宗亲之间经济商务等信息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十七条 轮值主席:
 1、每届经济论坛的轮值主席均由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主席(或秘书处)指定,轮值主席可以连任。
 2、每届的轮值主席负责承担举办该届经济论坛的基本会务费(场地、宴请等费用);
 3、轮值主席有权出席论坛主持会议或者指定代表参加经济论坛。

第八章 捐赠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经济论坛可以接受捐赠与奖励,捐赠与奖励扣除经济论坛运行费用后的部分,按照捐赠、奖励时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公约的生效、修改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公约提交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首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即行生效,世界蔡氏宗亲总会经济论坛同时正式设立。本公约生效后报世界蔡氏宗亲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修正案应由经济论坛组委会提出动议,并经参加该届经济论坛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主席提出动议并经主席团会议一致表决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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